第一百五十九章 :自己给自己辩护(2/2)
则第100条、101条、12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权益。公民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郑东篱又看了眼刘孝悠,继续说:“原告刘孝悠身为京城作协会员,出版过作品二十余部,在文学报刊上更是发表过一个字五十元,千字五万元的文章,微薄粉丝一百万,是公众人物。而根据以上情形,被告人李泽又对刘孝悠的职业生涯,和未来名誉造成了巨大影响。原告人理应要求被告人赔偿一百万以上的名誉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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