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章 我自横笔向天笑 (附有资料)(2/2)
税收、吏治、社会治安、民政、人口、教育等各个方面。除了这些显性的经济和社会指标外,明政府还通过考察中所依据的八项察例来加强对官吏道德才能的考评。“考察者,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官员如果经考察确定沾上了其中任何一款,等待他的就只有降职、勒令致仕、罢黜等处分重视考评行政法规建设,先后颁布实施一系列的考评法规。最早在明王朝的前身吴政权时期的《大明令》,就对地方官员考评的基本政策作了初步的规定。其后又制定颁布《到任须知》,作为地方官员考核的纲领性文件,要求官员上报考评材料时,须对照《到任须知》的条款,一一阐明实绩,编成《须知文册》。洪武二十三年又出台《责任条例》,确立了逐级上报、定期考察的原则。而关于京官的考评,明初“仿《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名曰《诸司职掌》,诏刊行,颁布中外”。弘治年间,在《诸司职掌》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扩展,编成《大明会典》,并经过嘉靖、万历年间两次重修。以上这些法令法规为官员绩效考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考评内容和标准、考评过程、考评结果都比较公开。
如前所述,考满的内容和标准基本上也就是《到任须知》、《诸司职掌》等法规中所规定的官员职责范围,而考察中的“八项察例”更是人所共知。考察执行过程中,除上级主管官员、吏部及都察院参与对其考评外,还向其它官员分发“访单”,广泛咨询查访,收集对被考评者的意见。“访单者,吏部当察时,咨公论以定贤否,廷臣因得书所闻以投掌察者。”这种访单还可以匿名填写,“吏部发出访单,比填注缴纳,各不著姓名”。这种“访单”调查法类似现代绩效考评中的同事考评,如果运用得当,对于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是有益的。考评结果出来后,还允许被考评人申诉,并接受监察官员的监督。
6.考评结果直接与官员的升降去留挂钩。
考满的结果,有平常、称职和不称职,结合所任职务的繁简,又分为繁而称职、繁而平常、简而称职、简而平常、不称职五种情况,根据这五种情况,同时参考任期内是否受过处分,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升迁和降黜。而考察的结果,基本上都是计过不计功,除对少数特别出色的官员,给予赐宴、赐衣、赐钞等荣誉性奖励外,大多数官员即使合格,也不会得到任何奖赏。而如果挂上前述“八项察例”中的任何一款,均会受到不同形式的处分:贪、酷者罢为民;不谨、罢软者冠带闲住;老、疾者勒令致仕;不及、浮躁者降调。对于受到这种处分的官员,将不再录用。“计处者,不复叙用,定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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