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两种观点的争执(下)(1/2)
“下面就古墓之中的蜡烛为何会三番二次熄灭的情况,连线相关专家。”
画面之中出现打电话的镜头,然后就传来一道沉稳的中年男声“人点烛,鬼吹灯这个所谓的盗墓的行规事实上在历史之上是完全没有的,没有任何关于这样的记载,也就是说这是小说《鬼吹灯》作者艺术加工的一件事情。
《鬼吹灯》相信不少观众都很熟悉,成绩非常的好,火爆程度也只有两年前楚星大师的作品《未来科技》上市的时候才有如此反响。”
“艺术来源于生活,但却要高于生活,这个鬼吹灯事件就可以看出来,古墓长期处于一个密封的状态之下,就可能存在着有毒气体,所以点燃蜡烛就可以很好的来分清楚古墓之中的空气质量。
这次事件之中的两名盗墓贼所点的蜡烛会接二连三的熄灭就是因为他们掘开的那古墓空气质量不好,含氧量低,张某与王某跑出来的这个举动算是救了他们自己一命,如果两人继续深入的话可能会因为空气中毒死在墓穴之中。
再次给电视机前的各位观众提醒,不要太相信书籍之中描述的事情,而且盗墓是一件犯法的事情,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看完《鬼吹灯》一书对于盗墓还抱着侥幸之心的各位注意。”连线完毕,其余的新闻虽然名字不一样不过都是关于王某张某盗墓的事情。
“我写《鬼吹灯》,这两个坑货去盗墓,如果我写乔治.威尔斯的《月球第一人》,这两个坑货会不会就要**踏上月球?”
关于王妮所说的坏消息苏释晨已经想到了,下楼在小区旁边的报亭买了一份报纸,果然在主版面之上看到了这样一篇文章,《鬼话连篇,导人向恶》,然后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周静朋,好吧!苏释晨就知道发生了这种大事这位大神不可能不发表言论——
今曰知晓两名盗墓贼模仿书中的剧情盗墓犯案,在我的印象之中这种提供盗墓方法的书籍应该是不可能在国内发表的,可事实上这样的书籍已经发布了,并且还有人模仿。
对于这样的书籍我很感到好奇,所以名《鬼吹灯》,然后作者是苏释晨,对于这位作者我的印象很深刻,一部《洪荒》系列颠覆窜改了许多民间神话,所以能写出这样导人向恶的书籍我也可以理解。
在《鬼吹灯》这部书之中对于盗墓贼过分的美化,盗墓本身就是一件犯法并且不道德的事情,不过在《鬼吹灯》一书之中先是为盗墓分开门派,而且确定了历史源头,还有那些制定所谓的盗墓规矩,所以我们来研究一下《鬼吹灯》第一部《精绝古城》所说明的关于盗墓的规矩,鸡鸣灯灭不摸金,在碰到同行以及只准取一两件东西等等这些规矩。
这些背景介绍这些规矩都好像是要给盗墓这个不道德的行为安上一个正当的理由。
不过事实上这些结论这些背景都是非常荒谬的,曹**是有盗墓行为,那么难道现代人就可以学习古代人盗墓?还有给盗墓加上一些规矩,难道就不犯法了?你只拿墓中一样东西就不犯法了?
归根结底盗墓就是犯法就是犯罪,这种吹捧美化犯罪行为的书籍竟然可以堂而皇之的出版,并且还可以堂而皇之的成为畅销书,我真想说出版审查的人脑子是不是坏掉了。
“又是周静朋!”苏释晨深深吐了一口气,按照周静朋在文化圈子的份量如果将这件事闹大了,说不定真的会被封,看看周静朋的语气,最后那句话可是直接对于新闻出版总署开炮啊,一般人敢这样?
掏出手机,准备给王妮打电话,召开记者发布会澄清一下,不过正要拨打号码,苏释晨却忽然停了下来,如果**真的是偏向周静朋的话,在之前打电话的时候王姨应该早就安排记者会了,不过方才打电话来王姨也仅仅是给他说这两个消息,况且还提到了杨界之的名字,难道是?
折回报亭,又买来好几份报纸,果然就跟他想的一样杨界之发表了一篇文章力挺他。
《我之所见》
一本书流行之后造成的真实模仿者,读书史上不乏其例,并且书中关于盗墓方法完全都是假的,是作者虚构的。
并且此次案件的张某与王某是成年人,成年人就应该有自己的判断能力。
不能因为这样就否定了一本书,这就好像有人用一把刀自杀,难道要去起诉那位卖刀的人?或者是去起诉造刀的人?
如果真的是这样,我觉得我们全部都有罪,因为按照这个理论弄不好我们都是杀人凶手。
成年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好像我刚才举的例子,要自杀也是自己的事情与刀子无关,同样王某与张某的盗墓行为完全是自主的行为与《鬼吹灯》无关。
《鬼吹灯之精绝古国》没有炫耀赞美盗墓这种行为,书中的盗墓贼哪次盗墓不是险象环生?可谓是十死一生!所以我认为在某种意义之上《鬼吹灯》还制止了盗墓的发生,因为书中描写的盗墓真的太危险了。
我认为新闻总署的领导让《鬼吹灯》出版完全是正确的决定,《鬼吹灯》可以销售大火完全是书籍本身的质量。
杨界之这篇《我之所见》可以说是完全针对周静朋所写的《鬼话连篇,导人向恶》,两人的观点完全就是相对立的。
对于杨界之的观点苏释晨非常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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