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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城市的治安与组织管理转载(2/4)

利用狗来维护社会治安。

第五,加大对破坏社会秩序者的打击力度。城市居民情况复杂,贵族、豪侠、富商聚集。史籍中有关城市偷盗、绑架、抢劫、诈骗等案件多有记载。如:“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19。“长安市偷盗尤多,百贾苦之”20。汉政府面对罪犯猖厥的状况,加强了打击力度。首先,任用酷吏,打击不法。如西汉时,王温舒任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至流血十余里”。其又任中尉,“奸猾穷治,大抵尽靡烂狱中”21。严延年任河南太守,杀人甚多,号曰“屠伯”22。东汉时樊晔任天水太守,“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狱”。“凉州为大歌曰‘……宁见乳虎穴,不入冀府寺’”23。当然,其中也冤死了不少无辜百姓。其次,设立专门官吏,督捕盗贼。在中央设立都尉,郡县分别设立郡尉、县尉。有时,政府还设专人督捕盗贼。如江充入匈奴还,“拜为直指绣衣使者,督三辅盗贼,禁察逾侈。”24汉还设亭负责社会秩序。“高祖为亭长,乃目竹皮为冠,令求盗之薛治”。应劭注曰:“求盗者,亭卒。旧时亭有两卒,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25。“又欲令人衣求盗衣,持羽檄从南方来,呼言曰:‘南越兵入’。欲因以发兵。乃使人之庐江、会稽为求盗,未决”。师古注曰:“求盗,卒之掌逐捕贼盗者”26。可见,汉代各级各地皆设有专门治盗贼的官吏。对渎职者,严厉惩罚。如“名捕平陵明里李蓬宇游君年卅二、三,坐贼杂平陵游徼周敕攻□□市贼杀游徼业谭等之为人奴□”27。

城市的组织管理

1.户籍管理

对于户籍的管理,统治者历来十分重视,早在战国时期,有“举民口数,民不逃栗”28。“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必当名”29。在《云梦秦简》的《编年纪》、《法律问答》中,有“自占年”及防止“匿户”的法律规定30。可见,秦代户籍的管理也是很严格的,而汉代户籍管理的措施更为具体。

其一,设置机构和官吏。据《汉书·百官表》载:汉中央“掾史属二十四人”,分西曹、东曹、奏曹、法曹、户曹等,其中“户曹”当是负责户籍管理的部门。如西汉永始、元延年间,尹赏为长安令,“修治长安狱,……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椽吏,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悉籍记之,得数百人”,然后置之“虎穴”处死31。这就是户曹掾吏与地方官员共管户籍之事例。又《汉旧仪》曰:“汉置中官领尚书事,……成帝建始四年罢中书官,以中书为中谒者令,尚书郎四人,匈奴单于营部二郎主着羌夷,吏民民曹一郎主天下户口、垦田、功作”。可见,“民曹一郎”也是参与户籍管理的。

其二,强调“人皆著籍”,实行“什伍连坐”,禁止户口随便迁移。汉代法律规定,境内之民必须著籍,脱籍有罪。汉代的《户律》原文已佚,但从后世律文可窥一斑。《唐律疏义》中的《户婚律》,当即汉律的延续,其中有“诸脱户籍,家长徙三年”的条文,具体处理上的宽严,或许各朝不同,然而脱籍非法当是一致的32。汉代还承袭了秦的“什伍连坐制”,以便“善恶以告”。

对于迁徙者,法律有严格规定。据《秦律》中记述,迁徙者必须向有关官府申请,未办“更籍”手续,而擅自迁居者,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33。另外,凡民脱籍脱土,凡隐匿不告发,均要受到处罚。如《秦律》“傅律”规定,凡隐匿人口,里典伍老要处“赎刑”;户口诈伪而不告发者,或赀一甲,或罚一盾,或予流迁34。汉代也当如此,《汉书·王子侯表》曰:“胡孰顷侯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注曰:“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也”。陆元侯延寿“坐知女妹夫亡命,笞三百,首匿罪,免”。可见,秦汉政府对城乡民户之脱籍处理是很严厉的。

其三,汉代户籍归类严格。从有关文献看,有傅籍、弟子籍、宗室籍、官籍、市籍等。傅籍主要为征发徭役之用,不只城市有,乡村也有。汉代设立宗室籍、官籍、弟子籍,皆为了维护其特权,使其享受许多优厚的待遇,对于违法者,则除其籍。如:“楚元王子频扔脲ǖ任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毋令污宗室。”35至于市籍,则是对商人单独设立的户籍,以区别于普通“编户齐民”,以利于控制商人。这些不同的户口名籍,体现了不同的身份、地位和等级。名籍不同,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也有别。

其四,非常重视定期的“算民”或“案比”。《后汉书·皇后纪》说:“汉法,常以八月算人”。《续汉书·礼仪志》:“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又《后汉书·安帝纪》注引《东观汉纪》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这里的所谓“算民”、“案比”,就是指户口的调查登记,而且东汉规定,全国各县、道都必须在每年的“仲秋”,即八月举行。汉代名籍簿上记载的内容,从《居延汉简》中可知,有籍贯、住址、爵位、职务、姓名、年龄、肤色、家庭成员及赀产等。

其五,实行名籍“上计”制度。各地将名籍册编造后,每至岁终要逐级进行“上计”。《续汉书·百官志》云:“郡守之职,常以春行所在县,……岁尽遣吏上计”。郡之下的县令、长,“皆掌之民……秋冬集课,上计属郡国。”上计不只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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