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章 侦查体系的设置(2/2)
在一审的判决书中,在判决主文部分,描述的仍然是被告人某某某犯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国内目前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这样,在二审期间,被告人的身份就称之为上诉人,再加个括弧,原审被告人。
现在目前,国内实行的都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无论被告人犯的什么罪,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案件的诉讼过程就宣告终结。
比如,基层法院,也就是县一级,或者是不设区的市一级判决的案件,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或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二审都是终局的。
因为刑事案件的管辖存在着级别管辖的问题,基层法院虽然管辖了很大一部分。但也有一部分重案,比如重案侦缉队侦查的这么一系列重案,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
现在有句俗话是:中级中级,死刑无期。这也很形象的说明了中级法院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中的一审地位。
虽然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一定数量的一审刑事案件,但每年受理的很少,基本上一年都不到一个。象不厚先生都由市中院一审,那么,能够在全省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蔬院一审的刑事案件能有几个呢?
同样,国内乃至海东市,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数以千计,都要根据犯罪后果,分别起诉至各县区检察院。这些案子,大多由县区公安机关侦查,能够到重案侦缉队的还是少数。
犯罪嫌疑人的这个称呼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直到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还是这个称呼。
检察机关,也就是每一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经过审查起诉之后,觉得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将公安机关报送的起诉意见书进行审查,将之改造为起诉书。在这个阶段,作案人的称谓就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了,而应该是被告人了。
当检察院的起诉书诉至法院的时候,这时仍然是称作是被告人。这个称谓经历的时间也是比较常的,在一审的判决书中,在判决主文部分,描述的仍然是被告人某某某犯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
国内目前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这样,在二审期间,被告人的身份就称之为上诉人,再加个括弧,原审被告人。
现在目前,国内实行的都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无论被告人犯的什么罪,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案件的诉讼过程就宣告终结。
比如,基层法院,也就是县一级,或者是不设区的市一级判决的案件,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或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二审都是终局的。
因为刑事案件的管辖存在着级别管辖的问题,基层法院虽然管辖了很大一部分。但也有一部分重案,比如重案侦缉队侦查的这么一系列重案,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
因为刑事案件的管辖存在着级别管辖的问题,基层法院虽然管辖了很大一部分。但也有一部分重案,比如重案侦缉队侦查的这么一系列重案,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
先占个坑,马上补齐,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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