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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章 疑点的最后解释(1/2)

“基本情况就是这样。|||”钟五特供述完,颓然地坐在了审讯椅上。

他所供述的作案过程,和其它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说明是真实的供述。

“那你准备了那么多的作案工具,就只用了铁锤吗?”萧云天问道。

“我再想想,杀人的时候是只用了铁锤,没用刀子。噢,我还用绳子捆她的手了。在用铁锤砸了一下她的头部之后,我怕她接着剧烈反抗,就用绳子反剪了她的双手,然后又砸了一下,就用了这些,其它的没用。”钟五特说道。

据钟五特供述,在砸了第二铁锤之后,确定黄梦洁已经死了,这才把捆灼梦洁双手的绳子解了下来,把黄梦洁的尸体拉了出来。然后又摔的磊磊。最后一起碾轧的,确认都死亡以后,这才走的。

在开车回去的路上,找了个僻静的地方,把所有准备的作案工具都扔掉了,铁锤、刀子、绳子、胶带,还有他准备的手机和手机卡,以及黄梦洁的手机。他希望这些东西都让捡破烂的人拾走,这样找也找不到了。

两人供述完毕之后,带两人去指认作案现惩抛弃物证的现场。. 幸运的是,抛弃的那些东西,还静静地躺在了路边的水沟里,经过打捞,都打捞出来了。包括钟六特所抛弃的那些汽车座垫。

这些物证上还残留了一些血迹,后来经过鉴定,确属黄梦洁的血迹,至此,本案基本告破。

有些时候,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并不是一些大是大非问题,而在于对一些细节的判断。

经济学家汪中求写过一本书,叫做《细节决定成功》,一时在工商界风靡一时。细节的力量,有时比想象的更强大。

象在本案中,根据犯罪嫌疑人钟五特和钟六特的指认,萧云天等人找到了本案的作案工具和其它物证。这本来就是个顺理成章的事情,本来就是他扔的,所以他能带着人找到。

但是,如果我们反过来推理。两人抛弃物证的地方都是比较隐蔽的,如果没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他怎么能知道作案工具和其它物证都扔在那个地方了?

那么还是会有人问:如果作案的不是一个人,作为同案犯也知道这些东西的去向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分析,首先,现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有同案犯存在,其次,这个案件一个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完成,并不是必须由多人联手才能完成的,再次,有同案犯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会为了争取立功、坦白,会咬出其它人的,尤其是在可能面临死刑的时候。

萧云天从警以后,见过太多这样的事情。犯事之前,都是什么哥俩好啊、有义气啊、兄弟情啦,说得头头是道,胸脯拍得震天响,在作案中也是狼狈为奸,然而,最考验兄弟义气的却是在被抓捕后。

为了兄弟而自己背黑锅,为了义气而死不供出兄弟,这样的情景只存在于黑帮影视片中,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多的是为了有个好的认罪表现,将全盘托出,甚至互相指责,说对方才是主谋。还有的会主动带领警察去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只要抓到,就构成立功了。还有的配合警方设局,在已被抓获的情况下,诱导其它人继续来接头。

另外可能的疑问就是:会不会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将作案过程告诉了其它人,然后由其它人来顶包?

客观的讲,替人顶罪这种事情,自古有之。在此行列举一例:

《元史》中记载有一个叫许楫的提刑按察副使,就查清了这样一件事“武冈富民有殴死出征军人者,阴以家财之半诱其佃者,代已款伏,辑审得其情,释佃者,系富民,人服其明。”换成白话,一个富人打死了一个兵,偷偷地用一半的家财来买通家中佃农替自己顶罪。顶替者十有**要被杀头,但是穷人命贱,为了能拿到钱而宁肯承牢狱之灾,甚至愿担杀头之罪。

贫富的差距,导致一些穷人为了获取点钱财,自愿替人顶罪,这就很难查出来了。清代纪晓岚写的《阅微草堂笔记》,喟叹“治狱之难,命案尤难”。在“有顶凶者,甘为人代死”这种坦然供罪有违常情的情势下,问案者往往难以觉察其中玄密。

象钟五特这种情况,能够排除他人顶罪的情况吗?事实上,自愿替人顶罪者,大多是主动投案,或者是故意让公安机关抓到的,很少有费了老鼻子劲才抓到的故意顶包人。常见的顶包案中,交通肇事的比较多,把人撞死后逃逸了,后又主动投案去了,供述了作案的过程。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顶罪者与被顶罪者之间往往会订立攻守同盟,关于作案的全过程全靠真正作案者的教述,顶罪者只能死记硬背。而作案者不太可能将所有细节一一的告知,总有一些注意不到的细节未能告知,而这些细节一旦被警方问道,顶罪者可能就回答地驴头不对马嘴了。

在本案中,钟五特的供述都能得到其它印证,细节也可以佐证,根据指认还查获了一批物证,加上钟五特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的情况,可以完全排除其它人作案的情形。而且,钟五特正值事业上的上升期,有一定的权势,根本没有必要替他人顶包。

实际上,上面的两种疑问,包括是不是有其它人共同参与杀人作案,或者有没有替其它人顶包,并不是一种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要能够最终判人定罪,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情况,而不是天马行空凭想象的一切怀疑。如果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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