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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九章 法墨结合﹙六﹚(1/2)

ps: 二.民主选举的社会契约思想。

墨子说:“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百姓为人。”(《墨子.尚同下》)。无国家权力,只有百姓的自然权利。那么,为何后来产生了各级政府官员呢?

墨子在《尚同上》阐述了民主选举产生政府的观点:由于原来的无政府状态“天下之乱,若qín_shòu然。”所以人们“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立诸侯国君。”“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从天子到三公,从诸侯到正长,政府各级官员莫不是经民主选举产生。

二.民主选举的社会契约思想。

墨子说:“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百姓为人。”(《墨子.尚同下》)。无国家权力,只有百姓的自然权利。那么,为何后来产生了各级政府官员呢?

墨子在《尚同上》阐述了民主选举产生政府的观点:由于原来的无政府状态“天下之乱,若qín_shòu然。”所以人们“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立诸侯国君。”“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从天子到三公,从诸侯到正长,政府各级官员莫不是经民主选举产生。

《墨子.经上》明确指出:“君、臣、萌(民),通约也。”也就是说,人们在选举产生政府的时候,是有一个社会契约的。墨子在《尚同中》阐述了这个社会契约:

(1)人们选举产生了政府,就将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了政府,政府有权力“发政于天下”、“制为五刑”、“将以运役天下淫暴而一同其义也”。

(2)建国设都,设立天子诸侯,不是让他骄奢淫逸的;而辅之以卿大夫师长,也不是叫他们放纵逸乐的,乃是让他们分授职责。按公平之天道治理国家。执政者有义务“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

墨子批评当时的执政者违背了这个社会契约,说“方今之时之以正长。则本与古者异矣”。

王公大人将父兄左右宠幸都任命为行政长官,“非正以治民”,导致社会混乱,民众不肯与上面协调一致,责任在执政者。(参见《尚同中》)

三.非攻赞诛的共和革命思想。

墨子认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尚贤上》)。他反对等级制度,反对儒家所说的“天命”。他指出,儒家所言的“天命”是“天下之大害也”(〈非命上〉)。“命者,暴王所作,穷人所术(述),非仁者所之言也。”(〈非儒下〉)。

在墨子那里,行“义政”。不行“力政”,是执政者的一种义务。行“义政”的,人们“故举天下美名加之,谓之圣王”;行“力政”的,人们“故举天下恶名加之,谓之暴王。”(《墨子.天志上》)。暴王当道,墨子主张共和革命。墨子“非攻”而赞“诛”,严格区分了战争的性质:一方面,墨子把大国攻小国、强国攻弱国的战争,叫做“攻”。对此强烈反对,认为“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维护多元化;另一方面,墨子把民众讨伐暴虐害民之专制君主的战争。称之为“诛”,大加赞赏,实际上赋予共和革命以合法性。(参见《墨子.非攻下》

平等兼爱逻辑发展之下的“义政”,是共和政治、利民政治。因为历史局限,墨子没有提出权力制衡,但强调公平竞争、平等博弈。墨子注重对少数派、弱者权利的保护。“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墨子.兼爱中》)。“强”“弱”,“众”“寡”,“富”“贫”,“贵”“贱”,“诈”“愚”,这些对立的双方,在墨子看来都是正常社会合法的客观存在,应该有一个游戏规则任其共和相处。墨子虽然主张“尚贤”“尚同”,但把这一切建立在平等竞争之上,是讲究共和的,他认为:“江河之水,非一源之水也;千镒之裘,非一狐之白也。”指出“兼王之道”应该不辞意见相左的贤人。

四.立法为公的依法治国思想。

墨子是中国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的思想家。在《墨子.法仪》中,墨子以工匠依规矩画方圆推而广之,批评当时的执政者:“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度,此不若百工,辩也。”他主张“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关于“法”的形式,墨子认为有宪法(宪)、刑法(刑)、军法(誓)。他在《非命》中指出:

(1)“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

(2)“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

(3)“所以整设师旅,进退师徒者,誓也。”

关于立法问题,墨子眼光独到而睿智,在《墨子.法仪》中提出了如下两点:

(1)法不是维护暴政的工具。“法不仁,不可以为法。”联系墨子对“仁”的阐述,可见墨子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价值、权利。

(2)法不是人治之法。究竟由谁来立法?考虑到人性现实的弱点,墨子认为“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父母、学者、君王,都是不可靠的,不能由他们来任意立法。

立法的根本依据究竟是什么?《墨子.法仪》与《墨子.天志》中集中阐述了“莫若法天”的道理。综合起来,墨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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