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章 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一﹚(1/2)
ps: 由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春秋时,秦、晋楚等国初在边地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春秋末年以后,各国开始在边地设郡,面积较县为大,但地位比县低。战国时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秦统一后,将地方行政机构分为两级:郡和县。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机构,长官为郡守,掌全郡政务;郡尉辅佐郡守;监御史掌监察工作。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加到四十余郡。郡下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县有大县小县之分,万户以上的大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小县设县长。县令、县长下设县尉、县丞。县尉掌管全县的军事和治安,县丞为县令和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郡、县长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一部分。其郡、县二级行政制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一、郡国并行制︽n︽
郡县制
由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春秋时,秦、晋楚等国初在边地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春秋末年以后,各国开始在边地设郡,面积较县为大,但地位比县低。战国时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秦统一后,将地方行政机构分为两级:郡和县。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机构,长官为郡守,掌全郡政务;郡尉辅佐郡守;监御史掌监察工作。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加到四十余郡。郡下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县有大县小县之分。万户以上的大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小县设县长。县令、县长下设县尉、县丞。县尉掌管全县的军事和治安。县丞为县令和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郡、县长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一部分。其郡、县二级行政制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来历介绍
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组织也逐渐有采邑制转为县制~郡制。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时的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是,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底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底。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若干个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地方组织。
光有中央政府机构而无地方行政机构,仍然形不成强大的封建统治网络。但建立什么样的地方行政机构,这在秦统一六国之后是经历了一场激烈争论的。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主张沿用周代以来的封国建藩制度,分封诸皇子为王。他们的理由是有利于统治新征服的六国地区。而廷尉李斯则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很显然,李斯的主张符合专制皇权和统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纳,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随边境的不断开发和郡治的调整,增至四十余郡。…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
二、分封制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是中国古代帝王分封诸侯的制度。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周灭商和东征以后,曾分封同姓和功臣为诸侯。诸侯的君位世袭,在其国内拥有统治权,但对天子有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力役等义务。
传说中圣王的後裔和商的遗基本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
“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定义:古代皇帝或国王分封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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