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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公刑宪增(2/2)

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五种形式: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行政监度、

检察监督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社会监督制度。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指由各级人民带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2、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

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

3、检查监督制度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

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

4、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包括公

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

⑴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⑵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即解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管

理相对人之间出现纠纷,管理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而引起的争议。

⑶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

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他们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因此,行政诉讼制度

又通俗地称为“民告官制度”。

⑷主管审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提起和审理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受

案条件和程序。

⑸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判决予以维持;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予以撤销;对于显失公正的不当行政

行为,判决予以变更。

⑹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

5、社会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制度,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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