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章 残酷至极的刑法(2/3)
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若拐卖“良人”--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
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
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律法规定处罚甚严,但由于政治不昌明,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
除此之外,为了应付犯罪,古代还专门设计出了一些及其残酷的刑法,像是凌迟、斩首、腰斩、剥皮、炮烙、宫刑等二十二种,真的是十分残酷。
比如凌迟,在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了。
凌迟,其实原来是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
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
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
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
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
一般是在犯人身上蒙一张渔网,绷紧了,用小刀将从网眼里漏出来的肉一刀刀割掉,所以,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遭受这个刑法最著名的人物,莫过于明朝的大宦官刘瑾了,就是被凌迟处死,以及明末的袁崇焕,都是死于这种刑法。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到了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一些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
像是光绪三十一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
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了。
此外还有车裂,明清小说写到某人惨死时,爱用这样的一句套语:管教他“死得不如《五代史》李存孝,《汉书》中彭越。”
李存孝是唐末晋王李克用的义子,原名安敬思,因受李存信谗害被迫反叛,李克用把他擒获,带到太原,“车裂于市”。
彭越是汉初开国功臣,刘邦采纳吕后意见,以谋反罪把他车裂处死,并灭其宗族。
一提及车裂之刑,令人谈虎色变,足见这是古代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
所谓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生生撕裂为五块,所以名为车裂。
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
而古代最常见的死刑就是斩首了,这也可以说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之一。
先秦时的死刑有车裂、斩、杀等名目,但那时的斩不是斩首,而是斩腰。
执行时,囚犯的身体伏在“椹质”上,刽子手用巨斧砍断其腰。
所以,“斩”字用“车”作部首,是取和车裂同样将人处死的意思,偏旁为“斤”,即斧斤的斤,指行刑时用斧不用刀。
秦以前也有人把割头处死的做法,那叫“杀”,所以那时是杀头和斩首的说法。
秦以后,逐渐把“斩”引申为广义的杀,杀头的刑罚便叫做斩首。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在市朝。
从春秋时起大多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
凡将普通死囚斩首,就在街市进行,这即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刑人于市,兴众弃之”的意思。
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
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有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常在五故天亮时,在平时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
市民得知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较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小说、戏曲描写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处死用的是虎头铜铡,施行时罪人被平放于张开的铡口下面,从腰间铡为两段。
如包公下陈州铡了四国舅,在开封府铡了驸马陈世美、后来又铡了亲侄儿包勉等等。
这些故事当然只是根据传说编撰的,事实无考,但这种铡人的做法却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处死方式之一——腰斩。
除了斩首,还有剥皮,这两个字一听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残酷程度并不亚于凌迟。
这种刑罚不在官方规定的死刑处死方式之列。
但在历史上确实被多次使用过,并见诸史籍记载。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
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脂肪,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
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
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
第2页完,继续看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