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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2/3)

虽然元律也规定了回避、上诉、量刑等制度,但实际上司法官员根本不去执行,形同虚设。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任意不任法的朝代。

正如元代著名戏剧家关汉卿在其名著《窦娥冤》中通过剧中人所说的:“官吏无心正法,百姓有口难言”,“衙门自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这是元朝司法昏暗的真实写照。

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元朝由于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各民族的融合,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诉讼较宋朝有新的发展。

其一是出现了代理制度,主要是在田宅、婚姻、继承等案件中实行,这也算是历史的进步。

其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调解,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

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一般不得再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这也算是历史的进步。

而元朝之后,就是明朝了,比之元朝,明朝的律法更值得说上一说。

因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历代开国君主都比较重视修定法律,明朝的开国君主朱元璋更是尤为突出。

1364年,朱元璋打下武昌,此时,他虽尚未建立起明王朝,但已考虑到“正纲纪,立法度”了。

经常在他的吴王府西楼上召见议律官,请他们坐下来,从容讨论律文。

他认为“元氏昏乱,威福下移”,“不知修法度,以明军政”,也就是说,元末法纪废弛,吏治腐败,招致灭亡,因此,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不可不猛。

他还认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款不可繁琐,律意不可含糊。

他为创制划一的法制,煞费心机,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威信。

(1)重典《大明律》的制定。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建立明王朝后,便立即召集儒臣和刑官每天给他讲解20条唐律,以便为制定一部新法典作准备。

公元1373年(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和翰林学士宋濂编修《大明律》时,每拟好一篇呈上贴在宫内庑廊之上,由他细细审定。

第二年,《大明律》修成,分12篇,“篇目一准于唐”,是唐律的翻版。

公元1397年(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的《大明律》,共30卷,460条。

这时,朱元璋已70岁高龄,为颁行《大明律》,他亲临午门主持典礼,发表谕旨,阐明制作律诰昭示臣民的目的。

《大明律》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

在体例上,明律突破了唐律12篇的老传统,首创按六部分类的形式,共七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这是中央集权加强在立法形式上的表现。

在内容上,明律与唐律的精神实质相同,但是明律对轻罪的处罚,比唐律要轻;对重罪的处罚,比唐律要重。

即所谓“轻其轻罪,重其重罪”,这是封建统治和司法镇压经验的总结。

朱元璋在《大明律》序文中说:“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他要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也就是说用礼法并用的两手进行统治,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对不听教化而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则用法律来镇压。

《大明律》几次修订,创造出新的体系结构,它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融合了唐以后到明初30年的统治经验,是一部简于唐律,严于宋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2)酷法《明大诰》的颁行。

除了《大明律》外,朱元璋还吸取元朝纲纪废弛以至覆亡的教训,遵循“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公元洪武十八年颁布了《大诰》。

“大诰”,原是帝王对下臣的告诫。

早在西周时周公对殷商臣民的训诫,被编成《尚书·大诰》。

朱元璋效法周公,把自己的严刑峻法称作大诰,这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独创。

《明大诰》共有四篇,236条,包括法外用刑的具体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以及为惩治吏民的特别法。

《明大诰》是历史上空前严峻的一部法典,是超出五刑的酷法。

它不但任意扩大了族诛、凌迟等酷刑范围,还公然把早已废除的肉刑列在《大诰》上。

例如,挑筋、断指、刖足、割鼻、断手、阉割等。

《明大诰》不仅是办案的根据,还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必修课程,朱元璋下令“全国军民人人诵习”。

要求塾师宣讲《大诰》,民间也要习读《大诰》,做到家传人诵。

甚至家藏《大诰》,犯罪可减等处罚。

全国争购《大诰》成风,一些士大夫也以此作为进身之阶,争相讲读。

朱元璋为什么这样重视立法?

在《皇明祖训》中有他一段话可以得到解答。

他说:他“起兵40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他有能力驾驭臣民。

但是后世子孙是“宫生内长,人情善恶未能周知”,他们将来做皇帝时,恐其威严不足,所以要制定一部“历代相承”的法律,使“子孙守之”。

一句话,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朱明王朝的统治。

到建文皇帝即位以后,认为重典治国、法外用刑,有害于“情法适中”,《明大诰》才逐渐废弃不用了。

可是《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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