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四章 礼,诸子百家,和梦想(1/2)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认为“不学礼,无以立。”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耳且格。”
历代儒家莫不将礼看成修身治国屡试不爽的法宝。
儒家最高的理想国莫过于“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但此理想难于在现实中建立,退而求其次,即为“天下为家”的小康之世。
以此达到“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已”的目的。
与此同时,儒家认为:礼的作用在于区分上下贵贱尊卑,维持等级制度,孝亲尊君,进而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君主。
正因为如此,中国历代统治者、政治思想家均将礼视为治国安邦的根本指导原则。
孟子“仁政”主张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而在人性中孟子强调仁、义、礼、智四端,并将礼看成体现仁义,进而实现“王道”的重要途径。
荀子吸收诸子百家思想,认为礼是治国安民之本。他说:“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所以他的礼法一体论为统治者所崇。
礼治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倾向,调整社会、治理国家,无外乎两种主要手段,即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中国古代治理国家,两者兼用,以后者为主,二者的结合融通,即为礼。
诚如近代学人章太炎先生在其所著检论中言:“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
中国古代的“法”有多种含义,但常用是指刑,尤今之刑法、刑罚。
西周时期,实行“礼治”,刑被礼所包容,刑即礼的一部分。
礼不仅具有道德教化的作用,而且具有法律意义,人们的行为违礼即被视为触刑。
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聘射之礼废,则诸侯之行恶而盈溢之败起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
二者功用有别,目的一致,礼是灵魂、统帅、总的原则,而刑则是礼的条文化、具体化。
西汉至清末,刑虽成为独立规范体系,不再为礼的一部分,但与礼比较,刑仍处于从属地位。借用中国传统哲学范畴,礼为“体”,而刑为“用”。即所谓“礼法合一”。
中国古代以农为主,工商业不甚发达,由此导致古代法律规范体系是诸法合体,刑重民轻。
但这不能说中国古代没有民事法律规范,只不过是没有形成独立的民事法典而已。那么,社会上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用什么来调整呢?
一部分由刑法调整,更大部分,特别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户婚土田”所谓“细故”,直接用礼来调整。
自西周以来,用礼调整社会成员的身份、财产、继承等重要民事关系。
中国古代地方上司法与行政合一,而地方行政长官自隋唐以后绝大部分来源于科考。
他们饱读诗书,深谙礼的规范,因此以礼断案,驾轻就熟。诚如近人蔡元培先生所言:“我们古代有礼、法之别。法者,刑法也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
综上所述,礼治作为一种治国模式,它高居于其他模式,如中国传统的“法治”和治国手段之上,成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倾向。
大唐,正是一个以礼治国典型例子,自科举来,礼法,已经在慢慢的渗入华夏乡土。
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礼杀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礼,其谁怜之?
后世的理学,存天理,灭人欲,再后来的以礼杀人,恐正源于科考以后,以礼断案的儒生。
姬长安其实正在试图改变科举,年前,姬长安开了一次恩科,不过效果其实十分的不理想,由于没有殿试殿试始于唐高宗,所以姬长安并没有考校过那些秀才,但是姬长安看了那些试卷,就头疼。
全部都是老成持重之语,曰礼曰仁曰德,没有一个合姬长安心意的。
而且可能是因为时间太短的缘故,姬长安的不拘一格,任何人都可以考试的命令,简直可以用惨淡来形容,姬长安没办法,只好下令,这项命令长期有效,然后就丢到一边了。
现在,姬长安只想让诸子百家的人过来了。
大概还有几个月的时候,诸子百家的人应该就能到,姬长安倒是十分的期待。
姬长安开口吟道:“安得百家诸子,开辟璀璨文明,师从孔孟言,德效老庄经,公孙尹文非马,韩非商鞅尊法,兵谋孙家语,连纵间苏秦,阴阳五行邹衍,市贾不贰许行家子所兴,文韬武略,有慕中华士,不辞来朝!”
姬长安已经可以想象那种场景了,儒家为皮,法家为骨,道家统治信仰,墨家制造器械,兵家统兵,名家与纵横家合纵连横,游说天下,农家提高粮食产量,家强健人民精神
姬长安想建立一个伟大的,万世不易的帝国,这是始皇帝的梦想,也是所有皇帝的梦想,更是姬长安的梦想。
姬长安相信,迟早有一天,这件事情,不会再是梦想,而是真正的现实。
长达一个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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