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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勇与团练(1/1)

团练的举办对于清廷而言其实是不得已的举措,基层社会组织借行团练高度军事化,就有脱离控制,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这会动摇统治的根基。

清朝以办理团练最为有成就的曾国藩,对于办理团练有自己的看法:维护传统以上层政权为主导格局,对基层社会组织的团练武装,由官方加以严密控制、使之略有攻防能力的低度军事化的原则。

曾国藩办理团练的名言是:“重在团,不重在练”。他认为团练的“团”,实际就是保甲之法:“团练与保甲名虽不同,实则一事。近人强为区别,谓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即名团练,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荆公初立保甲之时,本曰民兵本尚操练。” “团则齐心合力,以一族之父兄治一族之子弟,以一方之良民办一方之匪徒,匪类去尽,则善良安生,乃所以为团也。”

而“练”,则是保甲军事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必“制器械,造旗帜,请教师,拣丁壮,或数日一会,或一月一会。又或厚筑碉堡,聚立山寨,皆大有兴举”。但如此,“非多敛钱文不可”,“方今百姓穷困,无生可谋”,所以,各乡只宜行保甲之法,团而不练。至多于城厢“操练一二百人,以资剿办土匪之用”。

从世人对“团练”普遍的认识出发,他指出:“团之一字,利病各半,恐利少而病多,起团必设局,立局则必敛费,或择户劝捐,或按亩摊派,年年索钱,夜夜巡警,贫家既不胜其扰,而坐局收费之人又未必果纯乎公廉。”“闻有团局擅自专杀者,众情为之不服。”然面对战乱的形势,若一定要办团练的话,他强调只应“略”行“乡团族团”,“就近访查头目,呈送县官”。

曾国藩力禁可能导致团练势力膨胀、尾大不掉的“三端”:一禁团局不许擅杀,并不许用刑;二禁团局不许轻听诬告诬反之辞;三禁不许团局罚钱及多敛局费等。

当然最基本的,团练还是要出自保甲。“访查头目,呈送县官”、仅应“略”行的“乡团族团”,正是应在地方官控制下“低度军事化”的保甲。团练,不能破坏或超越传统的双重统治的格局。

这不仅是曾国藩的观点,也是当时统治阶级中不少人的共识。

孙鼎臣认为:无族党,则卒伍为乌合之兵;无保甲,则兵为乌合之民。“人民罹锋镝之惨,不得已合谋御贼”,雄武豪猾出为之首,往往“偃蹇恣肆,不循法度”,“小之狱讼赋税,官不得问;大之戕虐吏民,法不得加”。“小民不知礼义,日习战斗,人人有飞扬跋扈之心,喜乱乐祸,若是,天下岂有宁日哉?”所以他也认为“团练必自保甲”,始于保甲,才能“辑和其人心,整齐其风俗”。孙鼎臣要求用宗族关系、保甲制度来约束团练,使之循规蹈矩。

洪杨军过湖南,湘乡乡下已经组建了乡勇和团勇。团勇是各乡团家出壮丁组成,守望相助、有警则守卡打仗助阵的非常设民众武装;练勇,是招募四方精锐而成,日事训练、有警则调发守卡打仗的常设专业武装。前者类似保甲,但怎样看,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低度军事化”的保甲,而是保甲军事功能扩大化、基层社会“高度军事化”的反映。

各地办理团练、乡勇的规矩不同,名称也不同,并没有一定之规。就硖石而言,由于汛兵严重不敷使用,团练作为补充是不可避免的。

硖石将境内分成四乡,每乡各有一支乡勇,这是常设专业武装,人数在200人以上。东乡因为十多年前与土匪交锋,受损严重,乡勇队伍整齐些,有300人左右。从名义上这都是官勇,官府象征性给点费用,战时要听从官府的调遣,可以异地作战。每个保还有一支团练,这是民间组织,以宗族关系、保甲制度来维系。

东乡乡勇就是官勇,其练总石方青就是知县任命的。东乡乡勇以原来的石马店团练为基础,是以石马店石家、方家、柏家等区内大姓为骨干,费用除了县里拨付之外,主要也靠这些大家族筹组。

烟墩团练由身为保正的老三石方宏牵头组织,以石家子弟为骨干,梁家、龙家、张家、牛家等大姓也都参与了。不过练团不缺乏人手,但是缺乏钱财、武器。石方宏自青年时代一个人在烟墩打拼,有些胸怀,做人大气,自己出了一半的经费,其他各家纷纷跟上,这支团练才有些模样。烟墩的魏家这两甲单独成立了民团,有百十人,与方宏主导的烟墩团练若即若离。

其他五保,除了石马店保因为有东乡乡勇驻扎,没有单独组团外,公山保、平山保、望峰保、望淮保都有团练,但是柔弱不堪,没有什么战斗力。

东乡的公山保、平山保、望峰保、望龙保的民团,是非常设民众武装,由各家各户抽调壮丁组成,平时训练少,武器装备简陋。其作用是:守卫乡里,守望相助,防范盗贼,有战事则守卡打仗助阵的。这个团练也就相当于湘乡的团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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